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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金城、满柏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金城,满柏川,尤洪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415号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苍山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理事长。被告张金城,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满柏川,男,1980年8月30日,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尤洪涛,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金城、满柏川、尤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7元,减半收取834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754元,由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季长春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莫玉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边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