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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陈荣俊、刘加荣等与韩风祥故意伤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俊,刘加荣,刘加军,韩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189号申请执行人陈荣俊。申请执行人刘加荣。申请执行人刘加军。被执行人韩风祥。申请执行人陈荣俊、刘加军、刘加荣与被执行人韩凤祥故意伤害纠纷执行一案,经查,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2014)辰刑初字第03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韩风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仍在服刑期间。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将被执行人在小淀镇小贺庄村的拆迁补偿款查封,现该房尚未拆迁。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强执行员 吕正才执行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全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