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涧法执字第7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洛阳市路捷重工有限公司与高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路捷重工有限公司,高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涧法执字第718-2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路捷重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金玲,女。洛阳市路捷重工有限公司与高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高金玲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常平镇丽都花园金果苑D座504室房产,现流拍,申请人同意接收该房冲抵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高金玲名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丽都花园金果苑D座504室房产归申请人洛阳市路捷重工有限公司所有。二、申请人洛阳市路捷重工有限公司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