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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2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熊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方灿芬,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熊秀芬。系东莞市常平宇康餐具清洁服务中心业主。申请执行人依据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常)(201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4)东三法行非诉审字第47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以(2015)东三法执字第204号案立案执行。依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熊秀芬、东莞市常平宇康餐具清洁服务中心应缴纳罚款与加处罚款合计1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熊秀芬开设的东莞市常平宇康餐具清洁服务中心已经倒闭,原址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熊秀芬、东莞市常平宇康餐具清洁服务中心在东莞市范围内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熊秀芬名下有粤S×××××号车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查封登记,查封期为两年,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目前该车辆下落不明,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东莞市范围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未提供被执行人熊秀芬、东莞市常平宇康餐具清洁服务中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熊秀芬名下粤S×××××号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行评估、拍卖。除上述车辆外,被执行人熊秀芬、东莞市常平宇康餐具清洁服务中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亦未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三法执字第2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何健林人民陪审员  林富裕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先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