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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郑国与张宏、戴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张宏,戴新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郑国,居民。委托代理人唐茂林,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工作者。被告张宏,居民。被告戴新兰,居民。原告郑国诉被告张宏、戴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张宏已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本院已将案件移送该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国对被告张宏、戴新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95元,退还给原告郑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一峰审 判 员  李乃春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沈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