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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略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史顺亮与潘战兵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顺亮,潘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略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史顺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潘战兵,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5)略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潘战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战兵于2015年5月25日之前履行給付申请执行人史顺亮货款185630元。但被执行人潘战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战兵工程款190000元(其中执行款185630元、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2370元)至略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永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