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15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玉和与孙长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531-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和。被执行人孙长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40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孙长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长龙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长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6年始每年冻结田存中应付孙长龙租金8万元,未经本院许可田存中不得擅自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