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谢明诉张教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张教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谢明,男,生于1980年6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金华镇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明,系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教德,男,生于1963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住射洪县香山镇。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奇英,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与被告张教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14元,由谢明负担。审判员 袁小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 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