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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谢明诉张教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张教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谢明,男,生于1980年6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金华镇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明,系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教德,男,生于1963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住射洪县香山镇。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奇英,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与被告张教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14元,由谢明负担。审判员  袁小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 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