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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国平与尤仁霞、沙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平,尤仁霞,沙德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708号原告:吴国平,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郎溪县。被告:尤仁霞,女,194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郎溪县。被告:沙德宝,男,194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郎溪县。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国平诉被告尤仁霞、沙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国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吴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