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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于都县帝王广场业主委员会与罗传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都县帝王广场业主委员会,罗传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于都县帝王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帝王广场小区内。代表人:肖惠明,男,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罗传兴,男,汉族,成年,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都县帝王广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罗传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都县帝王广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都县帝王广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会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胤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