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水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水民初字第21号原告:张某某,女,彝族,1992年6月3日生,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务工。被告:李某,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生,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斌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打工时认识后恋爱,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13年3月20日在盘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感情较差,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对原告拳脚相加导致原被告只有18天就要出生的孩子胎死腹中,原告也差点因为大出血而死亡。被告不务正业同时对家庭也不负责任,在外和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现在被告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目前在宜良监狱服刑,如今原被告已经无任何感情存在,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后未生育子女;3、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4、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打过原告是事实,但是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其他事实理由不符合现实,我们双方有35000元债务,借款用于做汽车配件生意,但是我为原告考虑所以没有跟原告说明,还有大概40000元左右的债权,具体的凭证放在家里。我与前妻离婚娶原告,同时我还因为原告放弃了我与前妻生的孩子的抚养权,我承认我错在先,但是我会尽量挽回和原告的感情。原告张某某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云南省宜良监狱管理科开具的证明,欲证明被告李某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4日被云南省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现在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2、被告李某户籍证明,欲证明被告李某的诉讼主体资格;3、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欲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对上述证据质证后无异议。被告李某在举证期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法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认识,于2013年3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争执,被告多次打过被告,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被告动手打过原告,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35000元,夫妻共同债权40000元左右,原告予以否认同时被告未提供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斌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熊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