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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钱佳璐与钱斌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佳璐,钱斌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223-2号原告:钱佳璐,学生。法定代理人:郁芬波,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亚平,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琴琴,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斌杰,无固定职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佳璐与被告钱斌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佳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佳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钱佳璐负担。审��长张宝琴人民陪审员  朱事祥人民陪审员  吴云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