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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邵武市云海竹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邵武市云海竹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418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82号。代表人苏素华。委托代理人张伙星、卓智勇,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邵武市云海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拿口镇庄上村。法定代表人卓美珠。本院在审理(2014)榕民初字第886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邵武市云海竹木业有限公司、邵武市宇华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冯荣贵、卓美珠、郑华、涂爱清、杨建武、彭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邵武市云海竹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邵武市拿口镇庄上工业园区的厂房及土地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邵武市云海竹木业有限公司名下若干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田始凤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鲍日香(2015)榕民保字第418号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