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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2-11

案件名称

方亮与王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亮,王泉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441号原告方亮,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德兴市铁罗山林场职工,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王泉发,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亮诉被告王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亮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议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3元人民币(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建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齐德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