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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一×、吴××与王二×、王三×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times,吴×&times,王二&times,王三&times,王四&times,王五&times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王一×,农民。原告吴××,农民。被告王二×,农民。被告王三×,农民。被告王四×,农民。被告王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吴××诉被告王二×、王三×、王四×、王五×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吴××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贾恩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