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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商初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瑞祥塑料厂与桓台县桦烨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314-1号原告:淄博市周村瑞祥塑料厂。被告:桓台县桦烨塑钢型材有限公。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周村瑞祥塑料厂与被告桓台县桦烨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村宜宸家具经营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桓台县桦烨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价值31003.1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淄博市周村瑞祥塑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桓台县桦烨塑钢型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3.12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再查封或扣押其相应数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