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明确通讯地址、无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经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提供被执行人邓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南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延堂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张明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方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