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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福建泉州凹凸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浦江迈亚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泉州凹凸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浦江迈亚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392号原告福建泉州凹凸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安达北路凹凸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1157176-9。法定代表人王来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雪冬,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迈亚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浦江县黄宅镇渠北村,组织机构代码09337616-1。法定代表人潘青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泉州凹凸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迈亚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泉州凹凸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浦江迈亚针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泉州凹凸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浦江迈亚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福建泉州凹凸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万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艳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