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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塘民特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兆娟、王兆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塘民特字第0006号申请人王兆娟。被申请人王兆生。申请人王兆娟要求宣告王兆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兆娟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弟关系。王兆生于1996年4月23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失踪至今已达18年时间,故申请宣告王兆生死亡。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1996)塘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王兆生与宋玉香已离婚,双方未生育子女;证据二、王立华死亡医学证明书、樊秀凤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樊秀凤户口注销证明,证明被申请人父母均已死亡;证据三、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新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18日因下落不明注销户口。证据四、天津市塘沽天然气公司文件(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因下落不明而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五、天津中糖物流公司出具家庭成员表一份,证明王兆生的父母和兄弟姐妹情况。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经本庭审查认为真实有效,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兆生系申请人王兆娟之弟,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海安里X栋X门X号。1996年4月23日,王兆生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兆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兆生仍下落不明。被申请人父亲王立华于2012年4月24日死亡,母亲樊秀云于2009年7月16日死亡。被申请人曾于1995年12月3日与宋玉香结婚,后于1997年12月2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现没有配偶、子女。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天津市塘沽天然气公司文件、(1996)塘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新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足以证实被申请人于1995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后不久即离家出走,至今已18年的时间没有音讯。经申请人多方寻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王兆娟作为王兆生之姐,现申请宣告王兆生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兆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史长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