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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XX海,向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向光敏,XX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149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258号,组织机构代码62117455-06。负责人曹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锐(系特别授权),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被告向光敏,女,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被告XX海,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被告向光敏、XX海金融借款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光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邓松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