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华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华方,陈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曾华方,女,194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兴文县古宋镇。委托代理人彭玉平,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红桥镇。被执行人陈昌强,男,1973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五矿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华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江安民初字第1228号]中,被执行人陈昌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曾华方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从2014年6月25日起到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外出,其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4)江安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方明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