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县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武兴山与邯郸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邯县行初字第31号原告武兴山。被告邯郸县公安局。原告武兴山诉被告邯郸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武兴山不服被告邯郸县公安局未立即履行保护其自留地等法定职责,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武兴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兴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兴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兴山减半负担。审判长李晓敏审判员裴凤平人民陪审员杜勇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张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