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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立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田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立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秀  艳代理审判员 郭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李  艳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