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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商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徐云与齐为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406号原告徐某。被告齐某某,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爱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滕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