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徐云与齐为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406号原告徐某。被告齐某某,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爱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滕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