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占营与付大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营,付大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654号原告张占营,男,生于1976年5月26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付大和,男,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营与被告付大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占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占营承担。审判员 徐小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向俊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