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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魏令金与罗岚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令金,罗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魏令金。被执行人罗岚。申请执行人魏令金与被执行人罗岚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新生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令金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令金于2015年6月1日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岚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魏令金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岚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禄审 判 员  况慧美代理审判员  孙 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毛益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