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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元敏与被告李长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敏,李长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张元敏,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委托代理人种克付,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长明,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敏与被告李长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敏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元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元敏承担。审 判 长  吴玉东审 判 员  王 景人民陪审员  张作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苏红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