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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化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桐垭村竹林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桐垭村竹林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787号原告王化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王化梅,女,194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刘裴,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王永文,男,194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桐垭村竹林社,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桐垭村竹林社。负责人刘光金,该社社长。原告王化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桐垭村竹林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审理中,原告王化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化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化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权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申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