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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风瑞人民陪审员  秦新现人民陪审员  秦新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士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