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荣钦与被执行人梁安妮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荣钦,梁安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398号申请执行人冯荣钦,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梁安妮,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1085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安妮名下车牌号为闽DSM7**号的汽车一辆。冻结期限为贰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的过户、变更、年检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