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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光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光青,杨满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胜良,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志,该社南赵扶信用社副主任。被执行人杨光青,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大城县,。被执行人杨满荣,男,汉族,1962年9月8日出生,住大城县,。本院在执行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光青、杨满荣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王德亮审判员  薛满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玉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