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行受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高阿小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阿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德行受初字第19号起诉人高阿小。起诉人高阿小以湖州市商务局未履行恢复其遗属待遇法定职责,未能按月发放2001年至2015年的遗属生活费62340元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湖州市商务局履行恢复起诉人遗属待遇,按月发放起诉人遗属生活费的法定职责。经审查,起诉人高阿小丈夫沈汉臣生前系双林商业总公司职工,于1980年9月退休,于1999年1月11日病故。双林商业总公司已于2001年依法破产,当时给予了起诉人一次性补助。后就起诉人高阿小要求按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相关问题,湖州市贸易与粮食局于2011年9月20日给予回复,认为“双林商业总公司破产时,在征得起诉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给予了一次性补助。现起诉人所提出的请求,因企业已破产,也没有新的政策执行,目前无法解决”。故起诉人在收到该答复意见时就已明知原湖州市贸易与粮食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人至今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对其起诉应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高阿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青审 判 员 魏利胜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沈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