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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侯雪梅、王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60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号四川投资大厦*楼***层******层。负责人洪文健,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才刚,四川九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呙斌,四川九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侯雪梅,女,汉族,1987年1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王赛,男,汉族,1987年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侯雪梅、王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侯雪梅、王赛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3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为此诉讼保全出具书面保函。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侯雪梅、王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严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