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汉祥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武汉金鸿家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祥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金鸿家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祥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园丰村302号。法定代表人:季茂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景明,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金鸿家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姚家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沈安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蕾,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祥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金鸿家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约定安装多少设备以及武汉祥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安装了多少设备的事实未查明,而武汉祥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完成、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4)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继伟代理审判员 刘鑫荣代理审判员 胡 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舒 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