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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05号原告:魏某,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张某,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魏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正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