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05号原告:魏某,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张某,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魏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正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