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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晓西、钟代亮与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代亮,张晓西,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597号原告钟代亮,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梁平县。原告张晓西,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梁平县。被告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673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1528-8。法定代表人黄建福,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代亮、张晓西诉被告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代亮、张晓西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代亮、张晓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代亮、张晓西负担。审判员  白在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显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