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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上海欧阁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众志植物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欧阁实业有限公司,安徽众志植物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39号原告:上海欧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叶文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众志植物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晋月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小健,该公司行政主管。原告上海欧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众志植物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永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