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泸州中油昆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仁寿县驰骋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中油昆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仁寿县驰骋油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20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中油昆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基田,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仁寿县驰骋油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泸州中油昆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仁寿县驰骋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兴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泸州中油昆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仁寿县驰骋油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泸州中油昆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经营油生意期间,购买了原告成品油,被告收到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746148.2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说明欠原告货款746148.2元。经原告催收支付了部分货款,为此,特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50142.4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仁寿县驰骋油业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在经营油生意期间,购买了原告成品油,被告收到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欠货款746148.20元,并于2014年1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说明欠原告货款746148.2元。经原告催收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原告550142.4元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50142.4元及违约金。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情况说明、身份信息证明、承诺函等证据在案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成品油应当付清货款,被告收到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欠货款746148.20元,并于2014年1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说明欠原告货款746148.2元。该款经原告催收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原告550142.4元未支付。由此,被告欠原告货款550142.4元的事实存在,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因情况说明未约定,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仁寿县驰骋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州中油昆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50142.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1元,财产保全费4250元,合计8901元由被告,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雅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