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文英与杨慧勤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英,杨慧勤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895号原告:杨文英,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被告:杨慧勤,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英被告杨慧勤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慧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文英负担。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