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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俄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的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昭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昭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俄的某某,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公安局看守所。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2015)昭检刑诉字第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俄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才远、宋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俄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俄的某某在西昌市大兴街上从一名叫“古体”的男子处购买了600元的美沙酮,用于自己吸食。同年3日15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俄的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其床下查获2瓶用白色塑料瓶装着的美沙酮,经称量,净重为419.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俄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鉴定意见书,毒品照片,毒品指认、称量照片,证人土比某某证词,被告人俄的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俄的某某尿检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俄的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俄的某某目无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419.2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第2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俄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瓦其拉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