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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尹培培与尹作来、王玉珍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培培,尹作来,王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尹培培,城镇居民。被告尹作来,城镇居民。被告王玉珍,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培培与被告尹作来、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尹作来、王玉珍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房产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尹作来、王玉珍的银行存款3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