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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鸿远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裕田宾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鸿远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裕田宾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161号原告:宁波北仑鸿远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红联振兴东路9号楼7幢105室。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裕田宾馆(经营者:周俞红)。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季景路***号*幢***室。本院审理原告宁波北仑鸿远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裕田宾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裕田宾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北仑鸿远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鸿远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裕田宾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宁波北仑鸿远广告装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竺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