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梧法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尊铭贸易有限公司与岑溪市盛世机械铸件有限公司、岑溪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尊铭贸易有限公司,岑溪市盛世机械铸件有限公司,岑溪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黄玉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梧法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尊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岳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卓观玲,总经理。被执行人岑溪市盛世机械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大业镇会村村委旁。法定代表人黄玉延,经理。被执行人岑溪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大业镇大业街谷圩组。法定代表人林热艺,经理。第三人黄玉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梧州仲裁委员会(2015)梧仲裁字第10号裁决,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岑溪市盛世机械铸件有限公司、岑溪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岑溪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岑溪市盛世机械铸件有限公司在二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岑溪市盛世机械铸件有限公司的99%股份归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尊铭贸易有限公司所有。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尊铭贸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登记内容为佛山市顺德区尊铭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岑溪市盛世机械铸件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990万元和占99%股份,第三人黄玉廷出资额为10万元和占1%股份。过户产生的税、费,由佛山市顺德区尊铭贸易有限公司、岑溪市骏盛贸易有限公司、岑溪市盛世机械铸件有限公司、黄玉廷按规定各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延昌审 判 员 邱 良代理审判员 陈 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岑应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