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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余小五诉刘四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五,刘四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24号原告余小五,男,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刘四雄,男,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伍诉被告刘四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由被告刘四雄支付原告余小伍3800元,双方之间无其他争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小伍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小伍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敖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