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余小五诉刘四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五,刘四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24号原告余小五,男,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刘四雄,男,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伍诉被告刘四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由被告刘四雄支付原告余小伍3800元,双方之间无其他争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小伍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小伍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敖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