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东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90年1月2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宋某,男,汉族,1987年2月12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任某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某某承担。审判员 白永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夜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