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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东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90年1月2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宋某,男,汉族,1987年2月12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任某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某某承担。审判员  白永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夜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