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唐声波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436号罪犯唐声波,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7)莱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唐声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8)鲁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2月26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习和生产劳动,并积极履行罚金性刑罚义务,确认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声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现有考核分82.8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2013年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声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7年10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张明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 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