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林××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王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林××。被告王一×。原告林××与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高铭延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于××××年××月××日生有一子王二×。被告于2014年7月23日因为吸毒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采取强制戒毒措施。因被告长期吸毒,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给原告和孩子造成了极大伤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证据二、户口本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婚前于××××年××月××日生有一子王二×。被告王一×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于××××年××月××日生有一子王二×。2014年7月23日,被告因吸毒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决定采取强制戒毒措施,现于天津市板桥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同意与原告离婚。依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婚生子王二×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认可原告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林××与被告王一×之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王二×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三、原、被告自行解决各自住房问题,原告户籍关系随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王一×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铭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