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民初字第1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刘瑞俭与刘瑞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俭,刘瑞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顺民初字第12737号原告(反诉被告)刘瑞俭,男,1942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志琴(刘瑞俭之妻),1945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海龙(刘瑞俭之子),1970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刘瑞发,男,1947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秀英(刘瑞发之妻),1946年8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瑞旺(刘瑞发之弟),1948年10月18日出生。原告(反诉被告)刘瑞俭与被告(反诉原告)刘瑞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俊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光玉、郭汝楫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瑞俭之委托代理人高志琴、刘海龙,被告(反诉原告)刘瑞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秀英、刘瑞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瑞俭诉称:被告将原告家的砖摔坏,原告弯腰捡砖时被被告踹了几脚,被告却说原告打他,并在原告盖房时多次无理取闹。这件事情本是被告无理,但被告却起诉原告,后被告一审败诉,于是被告上诉。2014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十九号法庭门口等待法官调解时,被告从十九法庭门口出来后突然狠狠地一拳打在原告的右耳上,导致原告头晕目眩,原告由家人搀扶进入法庭内时不支倒地,法院找来法医给原告测量血压,低压100,高压170,在法医给原告喂了应急药后法警拨打了999,急救电话,急救医生在路上对原告进行了吸氧、心电图观察后将原告送入顺义区医院治疗。医生要求原告住院治疗,但由于医院没有床位,原告就在急诊室躺着,被诊断为脑梗,后来每天到医院输液,在此期间共产生医药费7795.12元、抢救费用510元、误工费600元、护理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营养费600元,以上共计12505.12元。被告无视法律,多次找原告的麻烦,且动手殴打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7795.12元、急救车抢救费用510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营养费600元,共计12505.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瑞发辩称:2014年7月23日,刘瑞发应传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只想依法维权讨公道。那天开庭后,法官让刘瑞俭夫妇先出去,刘瑞发夫妇以及刘瑞旺三个人留在法庭里协商,刘瑞发不同意调解,法官让刘瑞发走,然后再让刘瑞俭进来。法庭外面的走道很窄,刘瑞俭还翘着腿,刘瑞发腿脚不利索,被绊了一下,碰到了刘瑞俭,刘瑞俭就说刘瑞发打他了,当时法警、法官和书记员都在。后来,刘瑞俭就往法庭里跑,躺在法庭里。刘瑞俭当时并没有受伤,法官担心他出问题,但实际没有问题,后来法官劝双方回家,此事解决完毕。刘瑞俭在诉状中谎称事发在十九法庭外,实际是十六法庭外。开庭地点是十九法庭,刘瑞俭不在开庭的法庭外。刘瑞俭在诉状中谎称刘瑞发拳击其右耳,实际是左耳一侧过人,远离右耳,刘瑞俭一点事也没有,健步离场,其谎称家人搀扶,实际没有人搀扶,其谎称倒地了,实际没有倒地。因此,请求驳回刘瑞俭的诉讼请求。被告刘瑞发反诉称:2014年7月23日上午,刘瑞俭与刘瑞发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刘瑞俭暗自选定滑窄地道的拐弯险区,故作危险二郎腿挡道拌人,蓄意加害讹诈。当时,刘瑞发正常前行,举步艰难,被刘瑞俭绊到脚,后刘瑞发受伤,而且精神受到刺激,神经失常,尿失禁,头脑昏厥,后在医院治疗。因此提出反诉,请求法院:1.判令刘瑞俭赔偿刘瑞发医疗费29682.84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8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共计32982.84元;2.诉讼费由刘瑞俭承担。原告刘瑞俭就反诉辩称:刘瑞俭没有绊刘瑞发,不同意刘瑞发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刘瑞俭与刘瑞发因一起纠纷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后法官主持调解,刘瑞发在法庭内与法官谈话,刘瑞俭坐在法庭外过道的椅子上等待。当日12时16分左右,刘瑞发从法庭走出,经过刘瑞俭身边时伸手打了刘瑞俭头部一巴掌,后刘瑞俭走进法庭。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随后派医生到现场对刘瑞俭进行急救,并将刘瑞俭送至顺义区医院治疗,刘瑞俭为此支付510元急救费用。刘瑞俭的伤情被顺义区医院初步诊断为:头晕头痛待查、后循环缺血、腔隙性脑梗死。2014年7月23日至2014年8月6日,刘瑞俭在顺义区医院输液治疗,其自付医疗费共计2110.16元。庭审中,刘瑞俭坚持要求刘瑞发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称其中抢救费用510元,顺义区医院的医疗费以法庭核实的刘瑞俭自费部分数额为准;误工费600元,因为刘瑞俭受伤后其子女和妻子轮流照顾,产生了误工费,数额是估算的,没有证据提交;护理费1000元,因为家属晚上在家照顾刘瑞俭吃药等,数额也是估算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因为刘瑞俭及其家属因此事受到了惊吓,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失;营养费600元,这是给刘瑞俭补充营养的花费,没有证据提交。针对刘瑞俭的上述诉讼请求,刘瑞发均不认可,并称因为刘瑞俭在事发现场安然无恙,其受伤与刘瑞发没有关系,而且刘瑞俭退休后一直在家,十多年来一直有耳朵聋、头晕的老毛病,这次看病也是老毛病。刘瑞俭称其身体很好,自家建房也是其张罗的。此外,刘瑞发称其被刘瑞俭绊倒受伤,受到惊吓和刺激,因此坚持其反诉诉讼请求,要求刘瑞俭赔偿医疗费10000元,另撤回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和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并向法庭提交部分医疗票据。针对刘瑞发的反诉诉讼请求,刘瑞俭称其并未绊倒刘瑞发,而且刘瑞发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是治疗膀胱疾病产生的,与刘瑞俭没有关系,因此不同意刘瑞发的反诉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事发当日的监控录像、事发当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谈话笔录、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的医疗费票据、顺义区医院的门诊病历、处方、医疗费收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刘瑞俭正常坐在椅子上,刘瑞发无故伸手打了刘瑞俭头部一巴掌,后刘瑞俭因头晕被送至顺义区医院治疗,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刘瑞俭的人身伤害是被刘瑞发殴打所致,因此刘瑞发应当对刘瑞俭的损失予以赔偿。刘瑞发辩称刘瑞俭此次看病是多年来的老毛病,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刘瑞发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刘瑞俭所主张的各项损失,其中医疗费和急救费用,本院以其提交的票据确定数额,共计2620.16元;关于刘瑞俭所主张的亲属因护理刘瑞俭产生的护理费和误工费,刘瑞俭并未提供医院出具的刘瑞俭需要护理的证明,故本院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失费,因刘瑞俭并未提供证明其因刘瑞发的侵权行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本院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营养费,因刘瑞俭并未提供医院出具的刘瑞俭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故本院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刘瑞发称其被刘瑞俭绊倒后受伤,刘瑞俭不认可,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显示刘瑞俭并未绊倒刘瑞发,因此刘瑞发的反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瑞发赔偿原告刘瑞俭急救费、医疗费共计二千六百二十元一角六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始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刘瑞俭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刘瑞发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刘瑞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始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刘瑞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始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陆俊芳人民陪审员 赵光玉人民陪审员 郭汝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留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