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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4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胡素莲与河南省委第一招待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素莲,河南省委第一招待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106号原告胡素莲。委托代理人胡继英。被告河南省委第一招待所。本院在受理原告胡素莲诉被告河南省委第一招待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债权人是刘晨而非原告胡素莲,本案原告胡素莲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素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屈雅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