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明香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明香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99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名:深圳桑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三层,组织机构代码19217499-5。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明水,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少吟,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明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小区415栋508,组织机构代码75049716-7。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东,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青,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329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1329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中电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4年2月12日。二、仲裁机构的案件编号:深仲受字第(2014)第287号。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5年2月3日。五、中电公司申请撤销1329号裁决的理由:(一)深圳仲裁委员会自行以某种所谓的学术理论解释国有资产,认为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国有资产”和“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资产”,从而认为“本案涉案房产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国有资产,但并不属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国有资产”;特别是将《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一至五十四条中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歪曲解释,认为“上述规定所称‘国有资产’,也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国有资产,即权益性资产,具体而言就是指企业或公司股权,这类国有资产必须进场交易,而不是指所有的一般意义上的国有资产(实物资产),最终认定本案涉案房产即使属于国有资产,也不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进场交易,而应当依照评估价格上浮10%后的金额直接转让给被申请人深圳市明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香公司)。深圳仲裁委员会歪曲解释国家法律、违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枉法裁决。国有资产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案房产不属于可以协议转让的国有资产,其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裁定结果本院认为:1329号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所谓枉法裁决,是指仲裁员在裁决案件时玩忽职守,无原则适应一方当事人,颠倒是非,曲解法律,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的行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所享有的房产进行转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机构的审批,并必须“进场”挂牌“交易”,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仲裁庭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或国有产权是一种出资人的权益,这种权益与企业的具体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并非同一个概念和内涵;涉案房产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国有资产,或者叫公司的实物性资产,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国有资产,或者叫权益性资产;转让涉案资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该转让行为需要履行出资人的机构批准。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国有资产,即权益性资产,具体而言就是指企业或公司股权,这类国有资产必须进场交易,而不是指所有的一般意义上的国有资产(实物资产),并最终认定本案涉案房产应当按照《合作协议书》的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易。以上均系仲裁庭运用证据规则对事实进行认定并适用法律作出仲裁裁决,其属于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范畴,相关结论是否正确、妥当,并不属于本院进行仲裁司法审查的审核范围。中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员存在上述枉法裁判的情形。因此,中电公司有关仲裁庭枉法裁判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所称的仲裁裁决枉法裁判,实质是对仲裁裁决未支持其所持主张有异议。综上所述,申请人中电公司申请撤销1329号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32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中电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育 元代理审判员 李 原代理审判员 林 建 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佳(兼)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本院注:现行民事诉讼法已将该条款变更为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多数据: